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规 深市最新退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14.1.1
上市公司涉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和终止上市的,本所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对其股票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和终止上市的审核和决定。
第二节。交易强制退市
14.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上市公司上市:
(一)仅在本所发行a股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500万股;
(二)仅在本所发行b股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本所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a股累计成交少于500万股,b股累计成交少于100万股;
(四)仅在本所发行a股或b股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
(五)在本所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a股和b股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
(六)公司股票在本所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金融强制退市
14.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者经追溯重述后的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11
因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情形,本所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终止上市: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的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的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半数以上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解除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取消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未获本所批准。
因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的下一年度发生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14.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2
本规则第14.4.1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14.4.1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14.4.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14.4.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因第14.4.1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14.4.1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14.4.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六)因第14.4.1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七)虽符合第14.4.12 条和第14.4.13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14.4.12 条和第14.4.13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4.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4.5.2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14.5.1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
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
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
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14.5.3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14.5.1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14.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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