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财经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兴业聚兴混合a)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兴业聚兴混合a)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兴业聚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概要: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筹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四)基金份额的销售;

(五)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如果认为基金托管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兴趣;

(7)基金托管人变更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八)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九)代理或者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取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十)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预计年化预期收益的分配方案; (十一)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者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选择或者变更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者其他外部机构提供服务; (十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基金申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转让等相关业务规则; (十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行、申购、赎回和登记; (二)办理基金登记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和决策,采用专业的操作方法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财产相互独立,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开管理,保持独立账户并进行证券投资;

(6)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和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权利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基金份额申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九)进行基金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公开披露前应当对基金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向他人披露; (十三)按照《基金合同》的协议确定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案,将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及时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四)按照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及时足额支付赎回金额; (十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照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簿、报表、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资料保存期限超过15年;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文件或信息均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010-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与基金相关的公开信息30000,并在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获取相关资料的副本; (十八)组织和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计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十)违反《基金合同》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辞职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当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回利息;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将义务委托给第三方时,应当对该第三方处理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诉讼。其他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募集资金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入募集期间。期满后30日内返还给基金认购人; (25)执行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录;

(二十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运作办法》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领取; (三)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四)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基金所需的其他投资账户,并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或者召集基金股东大会;

(6)基金管理人变更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地点,并配备充足、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三)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及不同基金财产一致彼此独立;对托管的不同基金设立独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在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运作办法》、《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保管基金财产; (五)保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相关凭证; (六)按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结算按照《基金合同》的协议。交货事宜;

(七)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审核、审核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九)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表意见,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管理人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十二)建立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账簿,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赎回款项; (十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者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托管、清算、估值、变现和分配; (十八)面临解散、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 (十九)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导致基金财产受损时,其辞职不免除赔偿责任; (二十)资金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监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当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资产的预期年化收益;

(二)参与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或者按照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5)出席或者委托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情况;

(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并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法》、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注重基金信息的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申购、赎回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和《运作办法》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损失有限责任或《基金合同》终止; (六)不从事任何损害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退还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取得的不当收益;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召开。

(一)召开原因

1、发生或者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

(三)变更基金托管人;

(四)转变基金运作方式;

(五)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薪酬标准;

(六)变更基金类别;

(七)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八)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者策略;

(九)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程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十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讨论同样事项。书面请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其他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的。

2、下列情况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以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增加的基金费用的征收;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者改变收费方式,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基金合同》因相应法律法规变化而需修改;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者修改不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基金合同》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的,应当自发出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开而基金托管人仍认为需要召开的,自书面决定作出之日起,基金托管人应当自行召集,基金托管人应当自行召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会议召开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通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案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书面通知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的,应当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开,且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建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案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开,并书面通知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开的,应当自发出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未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者集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干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利登记日期。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30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形式;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程序和表决方式;

(三)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期; (四)授权证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等)、交付时间、地点; (五)会议事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六)出席会议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方式人、发送书面投票意见的截止日期和收集方式。

3、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表决意见的计票;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表决意见。监督计票;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监督计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统计的有效性。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1、现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亲自出席或委托具有代理投票授权证书的代表出席。召开现场会议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派代表出席,不影响表决的有效性。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议程:在现场会议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召开:

(一)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证明、受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人出具的基金份额证明、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证明等符合规定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号及会议通知的规定,且基金份额持有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信息一致; (2)经核实,出席人员在股权登记日出示的基金份额持有证明表明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当前数量。股权登记日基金份额总额的二分之一(含)。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不足股权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二分之一的,召集人可以在基金原公告日期三个月后召开会议。单位持有人会议。六个月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权登记日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人员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股权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沟通会议。通讯会议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投票截止时间前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投票截止前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者其他方式对投票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记录。沟通会议的表决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书面形式投票的,召集人的书面表决记录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投票意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通讯召开会议的方式视为有效:

(一)会议召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2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醒公告; (2)召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到指定地点清点书面表决票。监督。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基金托管人、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集黄金股持有人的书面投票意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不参与收集书面投票意见的,不影响投票。效力; (三)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股权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股权登记日基金份额总额二分之一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召开的基金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三个月内和六个月内,就原定审议的事项重新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发表书面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发表书面意见; (四)上述(三)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受委托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证明、基金份额持有证明等。委托人持有受委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发行的基金份额。客户委托代理投票授权证明符合法律法规、第《基金合同》号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一致。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具体办法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上公告。通知中指出,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基金还可以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会议程序与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相同。计划继续进行。

(五)诉讼内容和程序

一、会议内容及提案权

讨论的内容是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修改、终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规定等。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 程序

(一)现场会议

采用现场会议的,会议主办方首先按照下文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公布监票人。随后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不能主持会议的,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会议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者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性。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簿。签字簿载有会议参加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负责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沟通会议

召开沟通会议的,召集人提前30天首先公告提案。在通知的投票截止时间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清点所有有效票数,并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3、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并按照会议通知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视为通讯方式投票;或通过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他人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六)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所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拥有一份投票权。基金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性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述第二项规定外,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以外的事项,应当以一般决议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投资者身份确认文件的投票将被视为投资者的有效出席。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意见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但计入发表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每项提案或同一提案内的并行议题应当单独审议并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会议

(一)会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个人代表和监事共同担任监票人;会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会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公告会议开始后,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为监票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出席会议的,不影响计票的有效性。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监票员立即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会议主持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表决结果公布后立即要求重新计票。监票员应当进行重新计票,重新计票限于一次。重新计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四)计票过程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的,不影响计票的有效性。

2、沟通与会面

召开沟通会议的,计票方式为股东大会召开的: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孰低数。   (三)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2、本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娶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银行   存款、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拓展阅读 兴业聚兴混合a《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兴业聚兴混合a天弘增利宝货币[000198]:关于变更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兴业聚兴混合a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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