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生活中,无论什么行业都存在利益冲突,基金也不例外。了解如何预防资金利益冲突是非常有必要的。小编将相关信息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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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其对他人的信托义务相冲突的情况,或者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托义务的情况。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存在三个关联方: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但它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新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利信托,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客户与受益人身份重叠,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上是分离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职能与信托财产的转让、保管职能相分离。相应地,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也应运而生。负责基金财产转移和保管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此外,托管人还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
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分业经营体制下,利益冲突大多发生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之间。在混合经营制度下,托管银行作为托管人还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因此也可能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进行交易,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大多数基金管理人不再以个体机构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多个金融机构的集合体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会更加普遍和复杂。
法律预防利益冲突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为了防止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1. 受托人“信托义务”的法律教训
在英美法中,信托义务是受托人行为的原则,是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看,信托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者信托人,应当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受益人信托财产时,承担受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依赖其行为,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 利益冲突的限制
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绝对的忠实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可能与受益人发生冲突的境地,因此必须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但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这种本性下,单纯依靠法律规定利益冲突是不可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的。一般信托义务。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禁止或限制相关利益冲突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预防措施
根据信托法原则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1、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人与基金财产的交易
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机构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种类型的交易具有固有的不对称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托管人既与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具有相同的身份。这本质上是一种“一人交易”。很容易引发利益冲突,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和管理基金,因此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多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损害了基金管理行业的效率,最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从”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方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其他。 (2)相反方向交易,即两只以上基金相互买卖,或者两只以上基金买卖同一品种的证券,一只为买方,另一只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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