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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讨薪”4220万元 三峡人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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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7月20日电 (李自曼 薛宇飞)近日,三峡人寿原董事长黎已铭向公司“讨薪”4220.58万元一事引发业内关注。

20日,中新经纬联系三峡人寿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对中新经纬表示,黎已铭的职务变动属于公司根据监管规定进行董事会正常换届产生的正常变动。换届后,因黎已铭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公司和其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黎已铭进行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跟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黎已铭提供补偿。目前法院并未对双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作出判决,仅是对管辖权属转移进行了裁决,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法院并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最终结果以司法判决为准。

黎已铭曾为三峡人寿筹办组组长

离职前月薪超16万元

一审裁定书显示,2011年1月6日,黎已铭接受三峡人寿公司的发起人委托成立筹办组,并被任命为筹办组组长,主持筹办工作。2015年12月10日,发起人会议通过了黎已铭的工资标准和发放原则。

根据上述裁定书,2016年3月,经原保监会批准,黎已铭被拟任为三峡人寿公司的董事长,继续负责筹办工作。2017年12月20日,三峡人寿公司经批准成立,黎已铭就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据法院查明,黎已铭在2017年1月与三峡人寿筹备组签订以三峡人寿工商登记正式成立为工作任务的自2017年1月1日至筹备工作结束之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基本工资5.23万元,奖金根据定期考核发放。

2020年12月20日,黎已铭与三峡人寿签订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黎已铭担任内勤工作,工作地点重庆,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基本工资税前16.58万元。

黎已铭上诉称,自筹办组到正式成立直至有效运营期间,一直为三峡人寿公司提供劳动,工作期间多次向三峡人寿公司主张劳动报酬,三峡人寿公司未足额支付。

2021年9月30日,三峡人寿解除与黎已铭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告知黎已铭可领取经济补偿93816元。

黎已铭认为,三峡人寿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前提下,违法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黎已铭共有四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二是判令支付筹办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209万元;三是判令支付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支付的绩效工资646.75万元;四是判令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364.83万元。其中,三项涉及“讨薪”的诉求合计4220.58万元。

“讨薪”4220.58万元是否合理?

资料显示,三峡人寿正式成立于2017年年底,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是第一家总部位于重庆的中资寿险公司。

2021年8月,三峡人寿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届满终止履职,黎已铭不再担任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2022年9月,黎已铭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资格、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不予受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黎已铭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三峡人寿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黎已铭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黎已铭对三峡人寿“讨薪”4220.58万元的诉求是否合理?

北京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晓玲对中新经纬表示,目前关于黎已铭要求的4220.58万元,包含基本公司与奖金。鉴于目前无法了解到涉案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这笔钱计算得是否合理尚无从判断。

闫晓玲表示,关于三峡人寿在裁定书中指出的“三峡人寿解除与黎已铭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经过双方庭审举证、质证。如果三峡人寿没有证据证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的事实,将会被认定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但是得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三峡人寿的业绩来看,其经营情况并不乐观。2017年至2022年,三峡人寿的净利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23年第一季度,该公司的净利润亏损0.39亿元。今年一季度末,三峡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80.62%和83.73%,低于监管红线。(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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