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天降砖头,28岁女子被砸中不幸离世!目击者发声
女子被高空扔下砖头砸中头部
7月10日,记者联系到被害人的姐姐娄女士。娄女士告诉记者,被害人小娄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今年28岁,未婚,在北京一家国企做法务工作。
6月22日中午,小娄到长春看望高中好友,住进了万达广场2号公寓的一家民宿里。
晚上10点半左右,小娄到公寓楼下的小吃街夜市买吃的,没想到,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的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左后方,还有一块则落到了她的额头上,随后小娄倒在一片血泊之中。
现场视频显示,小娄倒在一家卖烤串的小摊前,她背对着公寓大楼,面朝下趴着一动不动,头部流出了一大滩血迹。
这家摊位的老板小王(化姓)也被吓坏了。小王说,在事发前一两个小时,就发生了两次一样的事件,“之前有两次,但是没砸到人,扔的是砖头和饮料瓶,然后有人报了两次警,警察也来现场出过警。”
小王表示,医院和派出所距离事发地很近,他们很快就到达现场处理。不过,据娄女士说,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妹妹就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嫌疑人疑似有精神疾病
事发5天前也曾高空抛物
娄女士介绍,警方曾告诉她,扔砖头的是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没有固定工作,在事发前十几天他才到达长春,在万达广场公寓租了间日租房。
娄女士说,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现在他妈妈提出做精神病鉴定,就等着结果”。
记者从多方获悉,在小娄不幸去世的前5天,也就是6月17日,该嫌疑人也曾高空抛物砸到人。
6月17日晚,小谢(化姓)在小吃街吃饭,突然有罐装可乐从她面前落下,砸在她前面的桌子上,弹到了她的头部。受到惊吓的小谢立刻报了警,警方出警后并未找到抛物者,直到小娄出事后,她再次报警,警方告知她,那天抛下可乐罐的人就是上述嫌疑人。
娄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去公寓楼内探查,发现这栋33层的公寓,在30层以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娄女士说,“这直接给了犯罪人员工具,让他能随便到天台上往下扔,给行凶提供了条件。物业和我说这些是住户装修的材料,并且他们说自己没有责任,让我走法律途径。”
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物业方并没有尽到防范提醒群众和游客的义务,她后续还会追究物业方的责任。对此,万达广场公寓物业相关负责人称“案件还在调查中”,不便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定何种罪名需综合评价
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法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认定,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吴俊律师告诉记者,从《刑法》上讲,要判断高空抛物者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定什么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作案次数、作案时间、作案地点、所抛物品的重量种类、抱有什么样的主观心态、动机和目的以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来进行综合评价。
吴俊表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在民事上讲有一个侵权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物业对高空抛物具有提醒、排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 红星新闻(ID:cdsb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