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此前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贵签字”,如今正式确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驳回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正式确定追加康美药业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造假案中,出具了2016年至2018年财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财报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文蔚。彼时,北京金融法院判定,对正中珠江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罚款4275万元,合计5700万元。
由于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意味着杨文蔚将对正中珠江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金额最高将超过5000万元,以及逾24亿元投资者追偿还在路上。
“这起执行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零容忍’态势下,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行政执法力度,并呈现出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全力度打击等特征。”相关行业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裁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1年2月18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正中珠江及杨文蔚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正中珠江在审计康美药业财报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行为,杨文蔚等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由于在执行过程中,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证监会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予以支持。
作为正中珠江合作人,杨文蔚是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也是正中珠江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康美药业2016年财报审计意见
对此,杨文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杨文蔚的复议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金融法院此前的执行裁定。
“正中珠江在上述案件中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作为被执行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北京金融法院此前裁定,杨文蔚作为上述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证监会认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签字会计师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是正中珠江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该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债务,合伙企业又无财产可执行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沪上某知名律所高级合伙人解释,“这类合伙企业的‘特殊’之一,是指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或将承担超5000万元罚款
杨文蔚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个重要原因是正中珠江仍未完全缴纳罚没款。
受“康美药业案”影响,正中珠江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经查明,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合计5700万元。
证监会对正中珠江及相关方的处罚措施
2021年8月2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提及,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但尚未执行完毕。正中珠江收到催告书后,要及时缴纳罚没款。截至裁定作出时,正中珠江已缴纳罚款570万元。
正中珠江曾是广东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A股客户数量一度匹敌普华永道等四大外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此前牵涉康美药业案而被立案调查,如今A股客户已全部流失。
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宣布,注销正中珠江的执业证书。自即日起,正中珠江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
天眼查显示,正中珠江涉及61件诉讼,目前已被限制高消费,杨文蔚持股44.83%。
如今,康美造假案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将对正中珠江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最高将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
巨额赔偿还在路上
对于正中珠江来说,更严重的是“康美药业案”产生的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案”是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成功案件,2021年被法院判定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杨文蔚还将面临上述巨额赔偿追讨的连带责任。
此外,2021年2月18日,证监会针对“康美药业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杨文蔚等人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间内,杨文蔚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前述业内人士看来,康美药业案的造假手段极其恶劣,市场关注度高。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谨慎执业。
不少网友评论道,除了追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上市公司也应该肩负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