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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各种“积分”,该由谁做主?
演员胡兵50万积分被清零事件,引发众多消费者关注。很多人回忆起自己也有类似的积分清零经历。
“信用卡和手机流量也是,这些积分是否属于我们的个人资产?如果属于,凭什么给我们清零了?”一位网友这样说起自己的遭遇,他表示,之前被招商银行(33.060, -0.13, -0.39%)的金葵花卡清零过积分,福利一次都没来得及用。
还有网友替胡兵算了一笔账,“看了下东航官网,50万积分差不多能换一个256G的iPhone14 Pro +一个64G的iPad10,要我也急。”
也有人有不同意见,“代金券都会过期作废,更何况这连钱都不是只是积分,为什么不可以过期作废?”“东航算好的了,现在只有他家和海航可以滚动不过期,你再看看南航和国航的。”
不只是民航,酒店、通信、餐饮、电商等多种消费场景中都会涉及积分。到底应该如何定义积分的性质,商家和顾客的权力和责任又该如何分担?
积分是赠品,谁说了算?
有专业人士分析了目前东方航空的积分制度,目前东航的积分有两种过期时间:(1)2021年9月前累积的积分,在一定期限内不使用,就会作废。(2)2021年9月后新累积的积分,只要有积分变动(新增或减少),有效期按最后一次积分变动加36个月。这批积分最早过期日是2024年9月起。从上述情况看,胡兵清零的积分大概率属于第一种。
飞行里程积分是航空公司为留住乘客普遍采取的营销手段,不同航司的标准不同,但都设置了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也有2年的。其中,国航、南航等航司设置了附加条件的延期制度,但一般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也不超过1年。
比如,国航客服介绍,“凤凰知音”会员账户中积累的里程,自航班飞行日期或非航空消费日期的当月起36个月内有效,到期未使用将自动作废。银卡及以上级别会员有里程延期产品,可在3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期3—12个月。
南航的里程有效期为36个月(如有特指除外),铂金、金、银卡会员在其级别期内不会发生里程失效,如降为明珠卡仍会有12个月的里程保护期,到期前注册“里程延期计划”,80%的到期里程将会自动延期12个月,每笔到期里程仅执行一次延期。
海南航空的金鹏俱乐部消费积分有效期按照滚动方式计算,会员账户发生一次有效的账户活动(积分累积或兑换),账户中所有消费积分的有效期将延长至该有效的账户活动发生之日后的24个月。如果在24个月内,会员没有任何有效账户活动(积分累积或兑换)记录,会员账户内的剩余消费积分全部清零,但会员资格将继续保留。
四川航空的新入会会员的第一次乘机里程有效期为12个月,若12个月内没有第二次乘机记录,积累里程作废,若有第二次乘机记录,其所有里程有效期恢复为36个月。
厦门航空积分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没有兑换使用的积分将会过期清零。吉祥航空(16.110, 0.00, 0.00%)的积分自会员活动当月起24个月内有效,未使用积分到期自动清零。春秋航空(59.160, -0.08, -0.14%)绿翼会员乘机积累的积分有效期截止第3年年度年底(最长为36个月),有效期内未使用积分到期自动作废。
由此来看,东航的积分制度,在同业中确实也不算最苛刻的。
“作为会员的有价数字资产,积分直接过期处理并不合适。”有微博网友认为,在账面上,积分属于航司的负债,过期作废是减少负债的快捷方式,但并不合适。
有专业人士认为,商家为了鼓励消费返还一定的积分奖励,使消费者能够享受优惠,因此可以认定积分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而且作为交易行为的一部分。如果无正当理由清空消费者积分,属于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积分是基于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属于格式条款的一部分,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但有人也表示,“既然接受航司的会员玩法,那就尊重航司的规定。里程是当做航司的开支一项,那航司完全可以不主动提供这个负债项。而且航司定期都会发送相关的信息邮件过来提醒。航司可以一公里里程都不给,会员升级给航段就好了。”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积分应该是消费者根据双方消费合同约定获得的赠品,既然是消费获得的赠品,也就相当于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其所有权是归消费者所有的,商家有责任保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黑猫投诉【投诉入口】消费者服务平台上,涉及各类积分的投诉很多。比如,有消费者投诉平安商城积分兑换商品,退货不退积分,有人投诉顺丰,积分抵扣运费,取消交易不退积分;还有多位消费者投诉COSTA COFFEE中国、FILA、淘票票、万豪、希尔顿、天猫等知名企业积分清零不提前通知。
如何厘清积分/里程这种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认为,消费积分在法律上其实具有一定的货币属性,或者说它具有货币的消费性的特性。“作为商家鼓励消费者消费的一种方式,积分就是对消费者消费过程的一种经济回馈,这种回馈可以兑换成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是飞行里程,或者是礼品,不管是什么东西,它指向的是消费者的权利。”
“积分是商家赠予消费者的,但是它的赠予前提是消费者消费一定额度,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因此积分可以看作是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积分的清空规则应该遵循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张荆认为,如果购买里程之前设置了交易条件,则双方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积分兑换就是航空公司承诺和交易条件的一部分,对其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任何一方是无权单方变更和撤销的,以短信告知单方免除对方的权利,会加重对方的义务,这种也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陈音江表示,“现实中,部分商家的积分规则不够公开透明,有的规则规定不够明确,发生争议全由商家说了算;其次积分获取和兑换流程太复杂,有的甚至故意设置了附加条件,导致消费者干脆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外是消费者不太关注积分规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详细了解积分规则,往往等到兑换积分时才发现被清零了。”
他认为,“商家设置兑换周期以及清零规则应该可以理解,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不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这些规定事关消费者利益,应该以显著方式告知或提醒消费者注意,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充分知情。否则,这样的规定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霸王条款”是指我国民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那么,有关积分过期清零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张荆认为,商家如果要设置一些基本条件的话,那这些基本条件应当是公开透明的、公正的,并且要再三地提示消费者。如果设置的条件太过苛刻,确实也会构成格式合同上的“霸王条款”,就是一方面单方制定规则,另一方面只要通知消费者,他就可以任意地采取单方处置的方式,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要事先将积分规则告知消费者,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信息,在积分清零前应通过短信或其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商家要畅通售后服务渠道,方便消费者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协商解决。”陈音江表示,商家在制定积分规则时,要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将兑换门槛设置过高,不能设置限制兑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