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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经查明,叶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叶峰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叶峰账户组)交易杭州高新股票。2021年1月7日合计持有1057.46万股,占杭州高新总股本的8.35%,首次超过5%并达到最高点。此后继续交易杭州高新股票,持股比例多次减少或者增加1%。2021年1月8日(超比例后次交易日)至2022年11月22日,叶峰账户组累计买入1093.03万股,成交金额约1亿元;累计卖出1831.99万股,成交金额1.71亿元,买卖金额合计2.71亿元。经计算,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叶峰实际控制叶峰账户组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时也未按规定通知并予以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叶峰实际控制叶峰账户组继续转让杭州高新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叶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杭州高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另外,经查明,周建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建华自2020年4月8日起担任杭州高新董事。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周建华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5个证券账户交易杭州高新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合计买入685.72万股,成交金额8177.80万元,合计卖出584.94万股,成交金额7045.60万元。
周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周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中新经纬注意到,杭州高新2022年11月28日曾公告称,两名董事叶峰和周建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杭州高新2022年年报显示,叶峰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1月14日。此外,叶峰任杭州及时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呼保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三星工艺玻璃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利德肠衣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董事周建华,任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周建华同时为福建美滋颜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北京伟健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3年一季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叶峰在杭州高新持股数量为251万股,持股比例为1.98%,其中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82.25万股。周建华在杭州高新持股数量为422.14万股,持股比例为3.33%,其中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5.585万股。
公开信息显示,杭州高新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橡塑材料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级市场方面,杭州高新6月19日收跌1.82%报9.71元/股,现总市值12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