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 财经 隆鑫通用收问询函 7亿买私募董事长亲为董事会未审议基金合同

隆鑫通用收问询函 7亿买私募董事长亲为董事会未审议基金合同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问询函显示,隆鑫通用2023年6月16日提交披露公告称,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涂建华代表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与华睿千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千和)和华泰证券(13.970, -0.11, -0.7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三方签订了《华睿千和聚财精选一百六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7亿元购买华睿千和发行的期限为一年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合同于2023年6月15日生效,经董事长涂建华审批,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全额支付基金合同项下人民币7亿元申购款。

经事后审核,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涂建华以公司名义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取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说明在未履行董事会审议披露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与华睿千和及华泰证券签订的基金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

隆鑫通用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为拓展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借助机构投资的专业优势提升公司的投资能力,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短期风险较低的理财业务,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经隆鑫通用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代表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与华睿千和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华睿千和聚财精选一百六十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人民币70,000万元购买华睿千和发行的期限为一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基金合同》于2023年6月15日生效,并经董事长审批,于2023年6月15日支付了合同项下全部人民币70,000万元申购款。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3】0714号

关于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事项的问询函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你公司提交披露公告称,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涂建华代表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与华睿千和(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千和)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三方签订了《华睿千和聚财精选一百六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7亿元购买华睿千和发行的期限为一年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合同于2023年6月15日生效,经董事长涂建华审批,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全额支付基金合同项下人民币7亿元申购款。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现请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显示,公司本次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应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尚未履行。请公司补充披露:(1)涂建华以公司名义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取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说明在未履行董事会审议披露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与华睿千和及华泰证券签订的基金合同是否生效;(2)本次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决策程序和主要决策人,包括合同签订和付款阶段各流程的具体决策人、参与人和执行人;(3)公司针对投资理财业务制定的财务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结合本次投资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说明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制度执行是否存在瑕疵。请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就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发表意见。

二、公开资料显示,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涂建华由于巨额债务无法清偿,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清偿完毕。此外,涂建华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目前尚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在此背景下,公司董事长涂建华决定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并已将7亿元申购款支付完毕。请公司认真核查并披露涂建华以公司名义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动机及必要性,相关产品底层投资情况和资金去向,核实投资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涂建华及其关联方,并据此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其他可能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告显示,基金管理人华睿千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员工规模为10人,累计管理资金产品规模为16亿元,基金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请公司补充披露:(1)华睿千和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财务经营状况,如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及债务规模等;(2)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领域、收益模式及退出机制,相关风险敞口及风险管控措施,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等;(3)请公司就基金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的争议、提前赎回的不确定性、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方面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公司后续拟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应对措施。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积极消除风险隐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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