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证监局发现,皇氏集团曾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相关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广西南宁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予以披露。
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随后又在2022年8月23日、27日公告中披露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
广西证监局认为,黄嘉棣、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