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申请材料,未来资管子公司成立后如有投资顾问业务需求,将开展所有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上述划分方案与会里要求不一致,要求国信证券予以完善。
二是拟负责QDII业务的相关中层人员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仅从事QDII产品投资研究工作,从事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的经验不足5年。证监会要求公司对其是否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予以论证。
三是根据材料,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资管子公司开展,母公司不再开展相关业务,但由母公司对子公司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质控和内核审核。证监会指出该安排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完善相关安排。
四是根据国信证券2022年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但公司提供的说明中称无或有负债。证监会要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
五是固收研究部和权益研究部设置有差异,证监会要求公司就两个研究部门设置差异的考虑进行说明。
六是在进行风控测算时,公司按照2022年12月末数据进行测算,设立资管子公司前国信证券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为192.18亿元,设立资管子公司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为188.96亿元(即风险资本准备减少3.22亿元),但资管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预计为15.29亿元,与母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变动额存在重大差距。证监会要求公司就上述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