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通过18个证券账户操纵股价获利近1600万元后,被证监会第3次“点名”,不仅被“没一罚二”合计罚没超4700万元,还被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近日,证监会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间,吕美庆、周学良、黄亮控制、使用18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操纵“长春燃气”价格。期间,账户组获利1589.73万元。
证监会复核后决定,没收吕美庆1589.73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3179.47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周学良和黄亮,分别处以60万元、30万元罚款。证监会在同日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还对吕美庆采取了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三人均非初犯。证监会资料显示,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行政处罚。
不到一个月获利近1600万
复盘整个操作阶段,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账户组期间买入和卖出“长春燃气”1.27亿股,其中买入金额11.55亿元,卖出11.73亿元,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获利1589.73万元。
具体而言,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4619.21万股,卖出3088.23万股,其中建仓阶段(持股从0至持股比例最高,下同)累计净买入金额达2.11亿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共持有“长春燃气”1530.98万股,占总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
证监会表示,这个阶段账户组主要交易模式为:前5个交易日连续小单买入吸筹,后2个交易日连续巨量大单拉抬股价,使股价迅速远离其持仓成本。“长春燃气”股价也从7.64元,上涨至9.39元,涨幅22.91%。
而在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8054.52万股,卖出9585.50万股。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0股。
证监会指出,在此期间,账户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为:利用大单买入拉抬或维持股价,随后在日内利用密集连续小单反向卖出股票。“长春燃气”股价从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从7.64元(统计期间前一日收盘价)上升至8.96元,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07%),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证监会表示。
通过两种手段操纵股价
证监会通过剖析本次股价操纵案,指出了案件中出现的两种操纵股价手段。
“一是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监会表示,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5%的有6个交易日,持股比例最高为9.93%。在此期间,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1亿元的有6个交易日。
证监会指出,在此期间,账户组申买价大于卖一价的笔数为5976笔,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笔数的64.38%;申买价大于卖一价的申买量为7960.70万股,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2.08亿股的38.13%。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账户组申买价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笔数为6735笔,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笔数的72.56%;申买价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为9373.85万股,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44.89%。
“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证监会分析称,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有9个交易日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长春燃气”1908.59万股。
证监会表示,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长春燃气”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3%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达10.00%。
已非初犯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认为,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虽然吕美庆等3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均提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不过,证监会经复核,对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1589.73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3179.47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周学良和黄亮,分别处以60万元、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吕美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吕美庆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在同日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进一步指出。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在复核过程中提到,吕美庆等3人均已非初犯。其中,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官网资料显示,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吕美庆以自有资金及向他人融入资金,操控“邱某华”等16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等3支股票,累计获利1274.90万元。
2015年,吕美庆被证监会“没一罚一”,不仅被没收违法所得,还被处以1274.90万元的罚款。
此外,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6日,吕美庆、周学良及黄亮等当事人,控制使用34个证券账户(下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森工”)股票。同时,涉案账户组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
2021年,证监会决定:一方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另一方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证监会彼时进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