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股票st、*st最新规则 深市摘帽摘星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13.1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财务或者其他状况,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风险提示。
13.2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表明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在股票简称前加“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简称前应当冠以“*ST”字样。
13.3 (st法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交易进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预计三个月内无法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4)公司被出具一年内不能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提供对外担保,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
本规则第13.3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程序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提供对外担保且情节严重的”,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
(1)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资金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2)公司违反规定程序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第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向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14.3.1 (*st由*st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或者经追溯重述后的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1(*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2
本规则第14.4.1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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